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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韩执字第0015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薛庆珠与赵新年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韩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韩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韩执字第00151号申请执行人薛庆珠,男。被执行人赵新年,男。上列当事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21日作出(2012)渭中法民三终字第00350号民事判决书,要求赵新年偿还借款100000元及利息,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权利人的申请,本院已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经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2)渭中法民三终字第0035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车小江代理审判员  刘振龙代理审判员  李武军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陈永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