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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江法民初字第12438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0-30

案件名称

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与被告杨建斌,王振江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杨建斌,王振江,杨建华,重庆市港佳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法民初字第12438号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建新北路9号,组织机构代码70939834-3。法定代表人曹瑜,行长。委托代理人宋扬,重庆悦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建斌,男,1984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被告王振江,男,1978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被告杨建华,女,1981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被告重庆市港佳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渝州路4号21-21号。法定代表人杨建斌,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与被告杨建斌、王振江、杨建华、重庆市港佳科技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于2015年10月16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颜瑶莎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颜成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