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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辉民初字第326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王德全与么国新、崔英杰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辉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辉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德全,么国新,崔英杰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辉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辉民初字第326号原告:王德全,男,汉族,住辉南县。被告:么国新,男,汉族,住辉南县。被告:崔英杰,男,汉族,住辉南县。院在审理原告王德全与被告么国新、崔英杰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德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50.00元(已减半收取),由王德全承担。代理审判员 :赵庆博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 范 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