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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枣阳执字第00497-5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陈自金与徐建林、枣阳市亿源公司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枣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自金,枣阳市亿源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徐建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鄂枣阳执字第00497-5号申请执行人陈自金。被执行人枣阳市亿源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原名枣阳市亿源特种铸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源公司)。被执行人徐建林。本院在审理陈自金与亿源公司、徐建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3年10月23日作出(2013)鄂枣阳民三初字第00306-1号民事裁定,将亿源公司所有的位于枣阳市吴店镇肖湾村土地证号为枣国用2008第2号、地号为2000、面积为2702.8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予以查封。执行中已自动转为执行中的查封。现查封期限即将届满,申请执行人陈自金申请对该土地使用权续行查封。经审查,陈自金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亿源公司所有的位于枣阳市吴店镇肖湾村土地证号为枣国用2008第0号、地号为2200、面积为2702.8平方米土地使用权予以续行查封。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智勇审判员  肖 辉审判员  张军鹰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 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