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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房民初字第13689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北京鸿翔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李海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鸿翔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李海山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房民初字第13689号原告北京鸿翔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拱辰街道北关东路4号。法定代表人韩镇江,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梁明连,女,1969年4月26日出生。被告李海山,男,1955年8月15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鸿翔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李海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鸿翔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鸿翔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北京鸿翔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李亚丽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周 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