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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川法行初字第00119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汪明元与重庆市涪陵区建设委员会变更用地规划行为违法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南川法行初字第00119号原告汪明元,男,汉族,生于1954年12月10日,住重庆市涪陵区。委托代理人雍尚贤,重庆峡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市涪陵区建设委员会。法定代表人曾庆明,该委员会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汪明元要求确认被告重庆市涪陵区建设委员会变更用地规划行为违法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5日以起诉的对象不适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汪明元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汪明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汪明元承担。审 判 长  鲜文美代理审判员  刘 利人民陪审员  罗富贵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张建川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