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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横执字第01275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高某某与白某某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横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横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某某,白某某,廖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横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横执字第01275号申请执行人高某某被执行人白某某被执行人廖某某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高某某与被执行人白某某、廖某某民间借贷纠纷(2015)横民初字第00966号一案中,确定由被执行人白某某、廖某某偿还申请执行人高某某借款本金30万元及其利息(其中一笔15万元利息从2012年1月10日起至履行完毕之日止,另一笔15万元利息从2013年4月10日起至履行完毕之日止,月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的四倍计)。付款方式由横山县人民法院直接扣留被执行人白某某、廖某某在横山县樊河煤矿三号井发放的工资及津贴收入,直至案款扣足为止;案件受理费2900元由被执行人承担。申请执行人高某某于2015年10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10月14日依法立案执行,2015年10月1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负担执行费4440元。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我院于2015年10月15日作出(2015)横执字第01275号裁定书,提取被执行人白某某、廖某某在横山县樊河煤矿三号井扣留期间的全部工资及津贴收入。本案现已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横山县人民法院(2015)横民初字第0096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如发审 判 员  余世军代理审判员  王宏国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吴学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