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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瑞民初第2080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7-08-23

案件名称

瑞昌市凤竹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何秀昌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瑞昌市凤竹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何秀昌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瑞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瑞民初第2080号原告瑞昌市凤竹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瑞昌市黄金工业园南园。法定代表人李剑青,系该公司负责人。委托代理人万幸,系该公司法律顾问。被告何秀昌,男,1978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瑞昌市人,住瑞昌市。本院于2015年10月15日立案受理原告瑞昌市凤竹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何秀昌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以与被告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已达成和解为由,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本院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瑞昌市凤竹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瑞昌市凤竹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魏湘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朱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