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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乐法执字第29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李成宝与张稀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乐陵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乐法执字第29号申请执行人李成宝。被申请执行人张稀。申请执行人李成宝与被执行人张稀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乐陵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乐商初字第30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月5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13)乐商初字第305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郝志华审判员  袁 欣审判员  李 鹏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何德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