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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福法立行初字第28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7-01-13

案件名称

李XX与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深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深福法立行初字第28号起诉人李XX,住址成都市金牛区。2015年10月14日,本院收到起诉人李XX的行政起诉状。起诉人以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深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为被告,请求判令:确认两被告因其丢失起诉人劳动人事档案的行政行为违法;两被告因其丢失起诉人劳动人事档案应赔偿起诉人损失80万元;两被告承担诉讼费。本院认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本案中,人事档案管理并不属于被告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与深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行政职权范围,因此起诉人以两被告丢失起诉人的人事档案为由提起行政诉讼,不属于行政案件的受理范围。起诉人坚持诉讼的,应依法不予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第四十九条第(四)项、第五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起诉人李XX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余  冠  鹏审 判 员 邓  小  明代理审判员 胡    薇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刘伯男(兼)第2页共2页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