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兖商初字第470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兖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张洪涛、田新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兖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张洪涛,田新,宋波,张洪东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兖商初字第470号原告:兖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济宁市兖州区建设东路271号。法定代表人:井长峰,职务理事长。被告:张洪涛。被告:田新。被告:宋波。被告:张洪东。本院在审理原告兖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张洪涛、田新、宋波、张洪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被告双方庭外自愿达成了庭外和解,原告兖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兖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兖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50元,减半收取1125元,由原告兖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 判 长 韦雪冰人民陪审员 孙 霞人民陪审员 张树仁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徐秋月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