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民初字第2239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黄某与王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抚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临民初字第2239号原告黄某。被告王某甲。原告黄某诉被告王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31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黄容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某及被告王某甲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黄某诉称,2011年元月原告经人介绍与被告相识,之后双方同居生活在一起,于××××年××月××日生女儿王某乙,现在原告身边生活。××××年××月××日生儿子王某丙,现在被告父母身边生活。××××年××月××日双方在秋溪镇民政所补办结婚证。原、被告自结婚以来夫妻感情一直不好,主要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加之婚后又未建立真诚的夫妻感情。夫妻之间常因家庭琐事吵吵闹闹,且被告没有主见,遇事都要与其父母做主商量,从不与原告商量,原告均未计较在心,可被告总是与原告过不去,斗气,原告一次又一次忍让,给了许多机会给被告,希望被告知错能改,谁知被告至今不但不改,而且越错越离谱,谎话连篇,自去年开始至今被告与原告也无任何联系,近几年来,原告母女俩居住在娘家,被告也不给分文生活费,与原告完全脱离了夫妻往来。现原告认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再无和好可能,故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婚后生女儿王某乙由原告抚养,儿子王某丙由被告抚养。被告王某甲辩称,我不同意离婚,从2011年到2015年四年期间,我们聚少离多,缺少沟通,但我对原告还有感情。我要求原告与我一起去打工,原告不同意去,我希望不要离婚,一家人好好过日子,两人在一起都有磨合期,有事���商量。经审理查明,2010年农历12月28日,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2011年正月初二开始同居生活,同年正月初六举行订婚仪式。××××年××月××日生育女儿王某乙,现随原告一起生活。××××年××月××日生育儿子王某丙,现由被告父母带养。××××年××月××日,双方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婚姻初期,原、被告感情尚可,后常因家庭琐事争吵,双方又常年在外打工,聚少离多,缺少沟通,导致夫妻感情疏离,现原告以夫妻感情完全破裂为由诉至法院要求离婚。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身份证、户籍信息、结婚证及原、被告庭审陈述等证据在案为凭,经庭审质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并自愿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儿一女,有一定的婚姻基础,双方在共同生活期间,虽因琐事发生争吵,但彼此间无根本性矛盾。只要双方从有利��子女健康成长出发,珍惜已经建立的夫妻感情,互相尊重、互谅互让,正确处理家庭矛盾,夫妻双方还是有和好可能的。故对原告的离婚诉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黄某与被告王某甲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黄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黄容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熊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