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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温苍民初字第1615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杨香再、徐生红等与黄定响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香再,徐生红,黄定响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温苍民初字第1615号原告:杨香再。原告:徐生红。原告委托代理人:罗时光。被告:黄定响。委托代理人:华胜。本院在审理原告杨香再、徐生红诉被告黄定响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杨香再、徐生红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杨香再、徐生红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112元,减���收取1556元,由杨香再、徐生红负担。审 判 长  黄兆针人民陪审员  林初平人民陪审员  梁辉辉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郑丽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