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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渑执字610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程芳申请执行窦建红、斗拴力、王山林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渑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渑池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程芳,窦建红,斗拴力,王山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渑池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渑执字610号申请执行人程芳,女,1982年1月23日生,汉族,住渑池县。被执行人窦建红,女,1975年5月29日生,汉族,住渑池县。被执行人斗拴力,男,1969年8月16日生,汉族,住渑池县。被执行人王山林,男,1987年6月8日生,汉族,住渑池县。本院在执行程芳申请执行窦建红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效力的(2014)渑民初字第1302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执行,现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2014)渑民初字第1302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留锋审判员  赵小锁审判员  邵红伟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书亮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