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庆西民初字第105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原告张宗发、张磊磊与被告庆阳市新丰泰农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宗发,张磊磊,庆阳市新丰泰农贸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庆西民初字第1052号原告张宗发,男,汉族,1976年12月21日出生,住镇原县屯子镇,农民。原告张磊磊,男,汉族,1998年9月14日出生,住镇原县屯子镇,农民。被告庆阳市新丰泰农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穆东元,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宗发、张磊磊与被告庆阳市新丰泰农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告庆阳市新丰泰农贸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4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被庆阳市公安局西峰区分局立案。本院认为:被告庆阳市新丰泰农贸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4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被庆阳市公安局西峰区分局立案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应驳回起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宗发、张磊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退付原告张宗发、张磊磊2300元。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志锋审 判 员 马延年人民陪审员 金治国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刘 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