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连东刑初字第58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颜某犯挪用公款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东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海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连东刑初字第582号公诉机关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颜某,原东海县人民医院门诊收费员。因涉嫌犯挪用公款罪于2015年7月18日经东海县人民检察院决定被取保候审。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检察院以东检诉刑诉(2015)50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颜某犯挪用公款罪,于2015年9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印庆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颜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颜某于2013年12月至2015年1月间,利用担任东海县人民医院收费处门诊收费员的职务便利,通过以查询报表冒充结算报表的方式,挪用门诊费用20笔合计人民币137772.4元,欲为自己购买房产使用,其中超过三个月未还的13笔合计人民币110707.86元。2015年2月4日被告人颜某将所挪用的款项已全部归还。为证明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证人证言、书证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颜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多次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挪用公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颜某对起诉书指控其挪用公款的事实予以供认,无辩解,但请法庭对其从轻处理。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颜某于2013年12月至2015年1月间,利用担任东海县人民医院收费处门诊收费员的职务便利,通过以查询报表冒充结算报表的方式,挪用门诊费用20笔合计人民币137772.4元,欲为自己购买房产使用,其中超过三个月未还的13笔合计人民币110707.86元。具体分述如下:1、2013年12月26日,被告人颜某挪用当日值班收取的门诊费人民币5768.22元。2、2014年2月3日,被告人颜某挪用当日值班收取的门诊费人民币9431.33元。3、2014年2月17日,被告人颜某挪用当日值班收取的门诊费人民币13584.88元。4、2014年3月14日,被告人颜某挪用当日值班收取的门诊费人民币18965.87元。5、2014年4月1日,被告人颜某挪用当日值班收取的门诊费人民币6762.29元。6、2014年5月26日,被告人颜某挪用当日值班收取的门诊费人民币9758.46元。7、2014年6月20日,被告人颜某挪用当日值班收取的门诊费人民币7496.45元。8、2014年7月23日,被告人颜某挪用当日值班收取的门诊费人民币12158.98元。9、2014年8月18日,被告人颜某挪用当日值班收取的门诊费人民币3565.38元。10、2014年8月19日,被告人颜某挪用当日值班收取的门诊费人民币3606.81元。11、2014年8月30日,被告人颜某挪用当日值班收取的门诊费人民币10161.41元。12、2014年9月9日,被告人颜某挪用当日值班收取的门诊费人民币3994.82元。13、2014年10月14日,被告人颜某挪用当日值班收取的门诊费人民币5452.96元。14、2014年11月14日,被告人颜某挪用当日值班收取的门诊费人民币3534.54元。15、2014年11月22日,被告人颜某挪用当日值班收取的门诊费人民币3736.91元。16、2014年12月12日,被告人颜某挪用当日值班收取的门诊费人民币4901.12元。17、2014年12月18日,被告人颜某挪用当日值班收取的门诊费人民币3271.37元。18、2014年12月27日,被告人颜某挪用当日值班收取的门诊费人民币4694.74元。19、2015年1月12日,被告人颜某挪用当日值班收取的门诊费人民币3527.21元。20、2015年1月16日,被告人颜某挪用当日值班收取的门诊费人民币3398.65元。2015年2月4日被告人颜某将所挪用的款项已全部归还,并于2015年7月16日向东海县人民检察院投案自首。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1、被告人颜某供述:2013年12月26日,我发现我手里的门诊费多出很多,我核对发现把报表时间更改,被更改时间段之外的收费不会体现在报表上,这样报表上体现的结算金额比我实际收取的费用少,发现这个情况后,我就想留点门诊收费的费用自己用,当天我就拿改过起止时间的报表配上相应的金额上交专职会计,之后我就利用门诊收费系统的漏洞又截留19笔,加上第一次截留共20笔,数额是137772.4元,这个帐我和东海县人民医院核对过了,时间是从2013年12月26日开始至2015年2月16日。在我截留好几万后就产生买房子的想法,我想多截留点用于买房子首付,之后我想办法将钱还给医院,然后我就辞职。2、证人韩某的证言,证实2015年1月份左右,审计科对门诊收费员的收费票据进行审核,发现颜某在2014年11月22日有一笔退费没有贴票电子记录显示有这笔退费而报表未体现,我们就对颜某自工作以来的所有收费报表进行核查,发现自2013年12月26日至2015年1月16日一共伪造了20份报表,截留的门诊收费金额为137772.4元。3、证人牛某的证言,证实颜某截留门诊收费的方式就是上交查询报表而不是结算报表,查询报表的起止时间是可以更改的,把收费开始的时间往后改,收费的结算时间往前改,这样查询收费的时间变短,收费的金额也就变少,查询报表和真实的结算报表很相似,不仔细看不出来,我们核查颜某收费报表,发现自2013年12月26日至2015年1月16日一共伪造了20份报表,截留的门诊收费金额为137772.4元。4、证人周某的证言,证实2015年2月初,颜某到收费处她的办公桌抽屉拿钱,说是拿钱还给医院的。5、东海县人民医院出具的情况说明、查询报表伪造的结算报表及真实的结算报表、中国农业银行现金缴款单等书证。证实被告人颜某截留的门诊收费金额为137772.4元及案发后退还全部挪用款项。6、户籍证明、发破案经过、东海县人民医院岗位合同书及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等证据。本院认为,被告人颜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多次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其行为已构成挪用公款罪。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颜某犯挪用公款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颜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退清全部赃款,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颜某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悔罪表现、法定和酌定等情节,本院认为符合缓刑的适用条件,可以宣告缓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颜某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书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朱学利代理审判员 严正兵人民陪审员 马长宜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卜令坤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