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夏商一初字第186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马瑞良与刘海英、王宏伟民间借贷纠纷诉讼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夏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瑞良,刘海英,王宏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山东省夏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夏商一初字第186号申请人马瑞良被申请人刘海英被申请人王宏伟本院在审理原告马瑞良诉被告刘海英、王宏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马瑞良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马瑞良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刘海英、王宏伟款项120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物。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赵海宁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栗功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