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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衢江商初字第2003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浙江江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朱超越与朱超越、祝小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江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朱超越,祝小林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衢江商初字第2003号原告:浙江江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涛。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毛海瑞。被告:朱超越。被告:祝小林。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江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朱超越、祝小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江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浙江江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被告朱超越、祝小林已经还清所欠本金及利息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㈤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江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32元,减半收取566元,由原告浙江江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徐奇琦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郑 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