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涉民初字第0163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刘风霞与涉县西戌杏仁郊志勇铁矿、刘海林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风霞,涉县西戌杏仁郊志勇铁矿,刘海林
案由
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涉民初字第01631号原告:刘风霞,女,1966年6月4日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武安市午汲镇行考村4号。委托代理人:李波,河北常锡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涉县西戌杏仁郊志勇铁矿,住所地:涉县西戌镇西戌村。被告:刘海林,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风霞与被告涉县西戌杏仁郊志勇铁矿、刘海林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风霞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风霞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风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杨彦花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江文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