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民初字第743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28
案件名称
白晓飞与任爱强、万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新民初字第743号原告白晓飞,女,1981年3月1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梁生伟,河南国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任爱强,女,1962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被告万锋,男,1955年8月1日生,汉族。原告白晓飞与被告任爱强、万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白晓飞及其委托代理人梁生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任爱强、万锋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白晓飞诉称,2013年10月15日,任爱强向其借款6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今从白晓飞本人借到陆万元(¥60000)元整,特立此据借款人:任爱强2013年10月15日。万锋与任爱强系夫妻关系,任爱强在夫妻存续期间借白晓飞的钱,根据法律的规定,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白晓飞多次要求任爱强、万锋还款未果,故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任爱强、万锋偿还白晓飞借款60000元及利息(利息数额自2015年5月4日起诉之日起计算至清偿完毕之日),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任爱强、万锋未到庭,亦未提交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2013年10月15日,任爱强向白晓飞出具借条一份,内容为:“今从白晓飞本人借到陆万元(¥60000)元整,特立此据借款人:任爱强2013年10月15日。”任爱强在该借条上签上自己的名字。万锋与任爱强系夫妻。后白晓飞多次向任爱强与万锋催要借款未果,引起诉讼。上述事实,由白晓飞提交的任爱强出具的借条一份、新华区民政局的证明一份、当事人陈述及庭审笔录等证据予以证明。以上证据经庭审质证和本院审查,予以采信。本院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应当依法予以保护。任爱强向白晓飞借款60000元,有任爱强签名的借条为证,双方的借贷关系事实清楚,债权债务关系明确,任爱强与白晓飞未约定还款期限,白晓飞可催告任爱强在合理期限内还款。因万锋与任爱强系夫妻关系,上述借款属万锋与任爱强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白晓飞的共同债务,应当由万锋与任爱强共同承担还款义务。鉴于双方当事人未约定还款期限,对借款利息的计算应从白晓飞主张权利之日即提起诉讼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万锋与任爱强在本院合法传唤后,既不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视为放弃抗辩权利,应承担不利后果。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万锋与任爱强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白晓飞人民币60000元及利息(利息数额自2015年5月4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00元,由万锋、任爱强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高俊营审 判 员 黄伟力人民陪审员 高振峰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李水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