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法行初字第50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高密市中惠纺织有限公司与高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确认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密市中惠纺织有限公司,高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郭文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高法行初字第50号原告高密市中惠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高密市醴泉街道尧头村后。法定代表人张新忠,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马振华,本单位事务职工。被告高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高密市康成大街****号。法定代表人邱昌禹,局长。委托代理人张晓莉,系该单位科员。第三人郭文清。委托代理人刘西娟,山东密水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高密市中惠纺织有限公司诉被告高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郭文清工伤行政确认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在诉讼过程中,原告高密市中惠纺织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密市中惠纺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郝凤香人民陪审员 罗相敏人��陪审员窦文芳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邢森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