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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珠斗法民一初字第495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钟国胜与谢培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珠斗法民一初字第495号原告钟国胜,男,汉族,公民身份号码×××1104,住珠海市香洲区。委托代理人周洪林,广东运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谢培辉,男,汉族,公民身份号码×××6212,住珠海市斗门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钟国胜诉被告谢培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5日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钟国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772元,减半收到8886元,由原告钟国胜负担。审 判 长  黄怀志代理审判员  梁昆鹏人民陪审员  梁国裕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林泳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