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执字第93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0-30
案件名称
赵华臣与杜召婧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华臣,杜召婧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平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平执字第932号申请执行人赵华臣,男,汉族,住平阴县。被执行人杜召婧,女,汉族,住平阴县。本院在执行赵华臣申请执行杜召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向金融机构、房地产管理部门、公安车辆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询了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冻结被执行人杜召婧的银行存款(含代发工资)账户,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但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应执行标的为本金15万元及利息,申请执行人可在冻结期限届满前书面申请扣划并续冻被执行人杜召婧的银行存款(含代发工资),申请执行人如发现并提供了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申请恢复执行,该恢复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平阴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平民初字第162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 超审判员 董广荣审判员 薛 冰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晓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