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中法立民终字第298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6-07-15
案件名称
梁园与郑然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郑然,梁园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中法立民终字第298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郑然,住广州市越秀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梁园,住广州市越秀区。委托代理人:胡彬胜,广东南粤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驳回其管辖权异议申请的(2015)穗越法民一初字第238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上诉认为,本案并非合同纠纷,应以被上诉人作出行为地法院作为管辖法院。因行为发生在广州市荔湾区,故本案应移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民间借贷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户籍资料显示其住所地为广州市越秀区中山二路25号之三3004房,为越秀区辖区范围内,故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综上所述,原审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肖逸思审 判 员 谢国雄代理审判员 王碧玉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杨 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