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冀民二初字第1055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枣强县支行与殷向荣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冀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冀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枣强县支行,殷向荣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冀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冀民二初字第1055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枣强县支行。委托代理人:李学军,河北双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殷向荣。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枣强县支行与被告殷向荣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诉讼请求,系原告权利的处分,其意思真实,亦未违背法律规定,故原告撤诉请求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枣强县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王凤计审 判 员 李春密人民陪审员 王爱荣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郝彦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