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九法民初15857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6-03-25
案件名称
重庆洛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卿平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洛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卿平芳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九法民初15857号原告重庆洛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火炬大道98号14-1-30-1,组织机构代码68390698-6。被告卿平芳,女,1940年9月27日生。本院在受理原告重庆洛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卿平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重庆洛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洛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卿平芳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重庆洛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米家全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唐 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