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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翁法执字第2649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6-12-06

案件名称

赤峰市翁牛特旗鑫隆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哈斯宝力道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赤峰市翁牛特旗鑫隆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哈斯宝力道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翁牛特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翁法执字第2649号申请执行人赤峰市翁牛特旗鑫隆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翁牛特旗。被执行人哈斯宝力道,男,1972年4月15日出生,蒙古族,牧民,现住翁牛特旗。本院在执行赤峰市翁牛特旗鑫隆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哈斯宝力道关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翁牛特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翁民初字第264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哈斯宝力道在翁牛特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账户xxxxx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韩 武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武海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