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怀民一初字第02785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6-02-25
案件名称
刘某与陆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陆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七条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怀民一初字第02785号原告:刘某,女,1978年9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委托代理人:胡志会,安徽明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陆某甲,男,1973年4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兰桥乡陆圩村东陆组***号,公民身份号码3403211973********。原告刘某与被告陆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葛新伦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胡志会和被告陆某甲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某诉称:1998年,我和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年××月,我们在兰桥乡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年××月××日,我生育一女,取名陆某乙。××××年××月××日,我生育一子,取名陆某丙。我和被告婚后经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被告对我实施家庭暴力,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因此,我诉至法院,请求判决我与被告离婚。被告陆某甲辩称:我和原告没有长期分居。我没有殴打原告,是原告自己摔倒的。从2012年5月份,原告一直没有抚养小孩。我为了抚养两个小孩,从别人借款五万多元,原告应当对此债务承担一半。我和原告夫妻感情没有破裂,我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1998年,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1999年12月23日(农历十一月十六),俩人按农村风俗办理的结婚仪式,后补办结婚证。××××年××月××日,原告生育一女,取名陆某乙;××××年××月××日,原告生育一子,取名陆某丙。2012年9月17日,原告在蚌埠市蚌山区法院向被告提起离婚诉讼,被蚌山区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2013年11月12日,原被告发生纠纷,原告受伤,后原告报警。现原告以与被告夫妻感情已经破裂为由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原、被告离婚。另查明,2014年安徽省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性支出为7981元。以上事实,有当事人的陈述及提供的证据材料在卷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告刘某与被告陆某甲自愿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其婚姻关系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原告于2012年9月17日在蚌山区法院起诉离婚被驳回。2013年11月12日,原、被告发生纠纷,原告受伤。现原告再次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应视为其与被告夫妻感情破裂,故其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诉称有夫妻共同财产即三间瓦房,但其未提供相关证据加以证明,本院不予采信。被告辩称其因抚养子女向他人借款56700元,但其未提供充足的证据加以证明,本院不予采信。对于原、被告所述的夫妻共同财产和共同债务,原、被告可以在收集证据后,向法院另行主张。婚生子女陆某乙、陆某丙一直跟随被告生活,为不改变小孩的生活环境以便其更好成长,婚生子女陆某乙、陆某丁由被告抚养,原告依法给付子女抚育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许原告刘某与被告陆某甲离婚;二、婚生子女陆某乙、陆某戊由被告陆某甲抚养,原告刘某每月给付两子女抚育费每人每月333元;给付时间从2015年11月始至两子女分别年满18周岁止;给付方式为每半年给付一次,分别于每年的6月30日前付清上半年的子女抚育费;于每年的12月30日前付清下半年的子女抚育费;其中2015年11、12月的领小孩子女抚育费于2015年12月30日前付清;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葛新伦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李建成提示:1、宣判后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提出上诉的,应将上诉状提交承办人;2、判决生效后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3、判决准许离婚的案件当事人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前不得另行结婚。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后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第三十六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7、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满3年,确无和好可能的,或者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1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