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民初字第03365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0-27
案件名称
周连强与宁乡县恒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中央储备粮宁乡直属库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连强,中央储备粮宁乡直属库,宁乡县恒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宁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初字第03365号原告周连强,男,1968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宁乡县城郊乡锁匙冲村园塘组。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黎镇宇,湖南如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央储备粮宁乡直属库,住所地宁乡经济开发区宁乡大道中段。法定代表人周福生,系该直属库主任。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汤建国,湖南方顺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宁乡县恒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宁乡县玉潭镇学庵一组。法定代表人陈爱明,系该公司总经理。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夏文利,湖南光阳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周连强与被告宁乡县恒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中央储备粮宁乡直属库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周连强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连强自愿撤回起诉系其对自身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连强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周连强负担。审判员 周 纳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晓凤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