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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天民一初字第2190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王继尧与阿布都沙拉木.阿不力米提、热孜万古丽.热合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继尧,阿布都沙拉木.阿不力米,热孜万古丽.热合曼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天民一初字第2190号原告:王继尧被告:阿布都沙拉木.阿不力米提被告:热孜万古丽.热合曼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继尧与被告阿布都沙拉木.阿不力米提、热孜万古丽.热合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王继尧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继尧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00元(原告已预交),变更后的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剩余675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审判员 古里美热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伊尔扎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