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潍城于民初字第1186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6-01-13

案件名称

李成军与王明磊、潍坊鑫源钻探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成军,王明磊,潍坊鑫源钻探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潍城于民初字第1186号原告李成军。被告王明磊。被告潍坊鑫源钻探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卞西志,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成军诉被告王明磊、潍坊鑫源钻探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经本院依法通知,原告逾期未交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韩世林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武冬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