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诸朱商初字第187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孙国旗与山东汉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国旗,山东汉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诸朱商初字第187号原告孙国旗。被告山东汉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诸城市密州东路39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国旗与被告山东汉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其他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孙国旗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70元,减半收取135元,由原告孙国旗负担。审判员  徐金红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沈 卿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