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永民初字第1297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永康市旺福日用品厂、王绍贵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永康市旺福日用品厂,王绍贵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永民初字第1297号被告永康市旺福日用品厂。法定代表人胡巧香。委托代理人朱法党,被告王绍贵。委托代理人申开勇。本院在审理原告永康市旺福日用品厂与被告王绍贵劳动争议一案,于2015年6月3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2015年10月16日,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永康市旺福日用品厂撤回起诉。审 判 长 王 晓人民陪审员 吕璀璨人民陪审员 俞美玲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代书 记员 周 群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