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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永民初字第1297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永康市旺福日用品厂、王绍贵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永康市旺福日用品厂,王绍贵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永民初字第1297号被告永康市旺福日用品厂。法定代表人胡巧香。委托代理人朱法党,被告王绍贵。委托代理人申开勇。本院在审理原告永康市旺福日用品厂与被告王绍贵劳动争议一案,于2015年6月3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2015年10月16日,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永康市旺福日用品厂撤回起诉。审 判 长  王 晓人民陪审员  吕璀璨人民陪审员  俞美玲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代书 记员  周 群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