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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吉高新执字第174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高大冀与被执行人吉林硕能太阳能发电有限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大冀,吉林硕能太阳能发电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吉高新执字第174号申请执行人:高大冀,女,1987年7月12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省永吉县口前镇。被执行人:吉林硕能太阳能发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法定代表人:丁益,该公司负责人。申请执行人高大冀与被执行人吉林硕能太阳能发电有限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由于被执行人吉林硕能太阳能发电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的吉林高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吉高劳人仲字(2015)第11号劳动争议裁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高大冀于2015年5月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后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后,被执行人在规定的期间未按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内容履行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经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恢复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黎明审判员  全光根审判员  胡春炜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常晓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