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宝刑初字第1835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耿卫民信用卡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耿某某
案由
信用卡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宝刑初字第1835号公诉机关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耿某某,男,1958年4月2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长宁区,现住上海市宝山区。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宝检金融刑诉(2015)15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耿某某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5年9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童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耿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耿某某于2009年5月使用自己的身份向广发银行申领一张信用卡,刷卡消费、取现等用于赌博、日常开销。至案发,共计透支本金人民币20,824.59元,并经银行多次催款,超过三个月拒不归还。2014年12月23日,被告人耿某某被民警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耿某某将上述钱款还清。上述事实,被告人耿某某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广发银行提供的报案书、账单明细、信用卡申请材料、催收记录等书证;东华大学人事处出具的《工资情况》;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出具的《抓获情况》;广发银行存款回单;被告人耿某某的供述及《刑事判决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耿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期限恶意透支,并经银行催收仍不归还,且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应依法予以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耿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且退还全部欠款,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耿某某在判决宣告以前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耿某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与前判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5月30日起至2015年12月21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杨 婷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朱星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四)恶意透支的。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