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中法立民终字第2866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6-10-24
案件名称
黄某某赡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黄锵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中法立民终字第2866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黄锵萍,住广东省广州市。上诉人因不服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2015)穗越法立民初字第1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上诉认为,根据我国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原审法院不予立案存在错误,请求予以查明并裁定许上诉人立案。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以无力承担每月支付给钟某医疗费、保姆费为由提起诉讼,请求变更赡养费用。本案为赡养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有经常居住地人民院管辖。上诉人黄锵萍自报及提供的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常住人口资料显示被起诉人钟长娇的户籍所在地为广州市白云区百事西二街11号704房,也没有举证证明被起诉人钟某的经常居住地在原审法院辖区内,故原审法院对本案不具有法定管辖权。综上所述,原审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肖逸思审 判 员 谢国雄代理审判员 王碧玉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杨 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