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鄂枝江执字第00644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6-07-02

案件名称

宜昌宇宏钢结构有限公司与湖北熙玛建材实业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枝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枝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宜昌宇宏钢结构有限公司,湖北熙玛建材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枝江执字第00644号申请执行人宜昌宇宏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枝江市。法定代表人苏强夫,董事长。被执行人湖北熙玛建材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枝江市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周兵,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北省枝江人民法院(2015)鄂枝江民初字第00806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10月10日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询、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在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单位的存款;查封、扣押、变卖被执行人具有所有权的财产;提取被执行人在有关单位的收入,限额73232.5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杨 晶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熊春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