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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阳城法民一初字第157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6-10-08

案件名称

杨春桂与林早逢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春桂,林早逢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阳城法民一初字第1571号原告:杨春桂,男,汉族,住阳江市江城区。公民身份号码:×××5213。被告:林早逢,男,成年,汉族,住阳江市江城区。原告杨春桂诉被告林早逢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黄英燕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杨春桂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林早逢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杨春桂诉称:原告于2013年1月至9月在被告工厂担任管理职位,被告工厂因资金不足,于2013年9月倒闭。被告拖欠原告劳动报酬10000元至今未给,原告多次与其商讨,都得不到合理的解决方案。最终,被告签写了一张欠条,定于2014年12月前还清。约定期限到期后,被告拖延至今,原告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的2013年1月至9月的劳动报酬10000元;2、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林早逢没有到庭应诉,亦没有作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杨春桂曾在被告林早逢经营的鞋厂工作,被告未付清原告工资。2013年10月29日,被告签写工资欠条1份交原告收执,该工资欠条内容是:“早逢:在2013年1月至9月欠桂工资(壹万元正)10000元定于2014年12月前还清。以此为据。”但此后,被告仍一直未付,原告遂诉至本院,请求如诉称。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身份证、工资欠条为证,结合本案庭审中当事人陈述,经本院综合分析,予以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关系属于劳动合同关系,被告尚欠原告劳动报酬10000元,有原告提供的工资欠条为证,本院予以认定。原告请求被告支付劳动报酬10000元,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林早逢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本院依法缺席判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林早逢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劳动报酬10000元给原告杨春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林早逢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黄英燕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冯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