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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满民初字第1369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原告王立全与被告康志民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立全,康合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满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满民初字第1369号原告王立全,男,1968年1月20日生,汉族,保定市满城区人。委托代理人卢喜明,满城县新世纪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康合(康志民),男,1954年4月5日生,汉族,保定市满城区人。委托代理人杨喜勇,满城县方顺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立全诉被告康合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立全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立全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立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王立全负担。审判员  董秀峰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 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