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永冷刑初字第549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0-27
案件名称
被告人周某某开设赌场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某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永冷刑初字第549号公诉机关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周某某,女,1969年11月4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务农。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检察院以永冷检刑诉(2015)53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同时向本院提交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黄妮独任审判,于2015年10月16日在本院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代理书记员吕定梅担任庭审记录。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唐健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3月至2009年7月25日,被告人周某某伙同熊某某在冷水滩区凤凰园湖塘路一门面内及张某甲的家里开设赌场,组织他人利用扑克牌以“斗牛”的方式赌博,周某某、熊某某从中抽头渔利。该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之规定,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交了证人证言、相关书证、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予以证实,提请法庭依法判处。被告人周某某对公诉机关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提出异议。经审理查明,2009年3月至2009年7月25日期间,被告人周某某伙同熊某某在永州市冷水滩区凤凰园湖塘路一门面内及张某甲的家里开设赌场,组织他人利用扑克牌以“斗牛”的方式进行赌博,周某某、熊某某从中抽头渔利。上述事实,有证人熊某某、唐某甲、伍某某、胡某某、管某某、龙某某、周某某、屈某甲、张某甲、蒋某甲、张某乙、罗某某、陈某某、吕某某、彭某某、唐某乙、唐某丙、秦某某、王某某、蒋某乙、张某乙、屈某乙、李某某、雷某、唐某丁的证词,扣押物品、文件清单,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情况说明,现场照片,勘验笔录,辨认笔录,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予以证实,经庭审质证核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以营利为目的,伙同他人开设赌场,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周某某犯开设赌场罪罪名成立。被告人周某某犯罪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周某某犯罪情节较轻,具有悔罪表现,且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周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黄 妮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吕定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