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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惠龙法执字第774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6-01-21

案件名称

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与方盟仁运输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方盟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广东省龙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惠龙法执字第774号申请执行人: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被执行人:方盟仁。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与被执行人方盟仁运输毒品罪一案中,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惠中法刑一初字第87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方盟仁缴交罚50000元。判决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方盟仁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17日指定本院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8月17日依法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中,经查询各金融银信、房管、国土等部门未发现被执行人方盟仁有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惠龙法执字第774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戴旭华审判员  林永明审判员  钟素文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振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