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邹民特字第19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王健、汪宗云申请宣告公民死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邹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健,汪宗云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百八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邹民特字第19号申请人:王健。申请人:汪宗云,系申请人王健之妻。申请人王健、汪宗云申请宣告被申请人王某公民死亡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16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王健、汪宗云共同申请称:被申请人王某系四川省成都理工大学信息工程学院2000级计算机科学与技术专业学生,2002年12月29日外出未返校,从此与家人及学校失去联系,后家人多次与学校交涉找人未果,申请人通过各种方式寻找,并到成都市公安局报案,在成都商报及宜宾日报刊发了“寻人启事”,均杳无音信,后又多次寻找未果,从失踪到现在已十多年,觉得没有什么希望了,故申请法院判决宣告被申请人王某死亡。经查:被申请人王某,男,1982年9月3日出生,汉族,籍贯山东省邹城市,公民身份号码:××,系成都理工大学信息工程学院2000级计算机科学与技术专业学生,家庭住址邹城市平阳路总工会家属院1单元402室,系二申请人之长子。被申请人王某于2002年12月29日从成都理工大学外出未返校,从此与家人及学校失去联系,学院组织师生查找未果。后,申请人到成都市公安局报案,并于2003年1月26日、3月29日分别在成都商报及宜宾日报刊发了“寻人启事”,均杳无音信。2004年12月31日,成都理工大学以王某离校后未办理退学手续为由,作出“关于给予王某退学处理的决定”。申请人通过各种方式寻找未果。2014年9月16日,申请人王健、汪宗云向本院申请宣告王某死亡。2014年9月22日,本院依法在《人民日报》上公告寻找被申请人王某。现法定公告期限已满一年,但其至今仍下落不明。本院认为:被申请人王某从成都理工大学外出之日至今已十余年时间没有音信,虽经申请人及有关单位多方查找,直至本院在《人民日报》刊登公告查寻后,王某仍下落不明,确应依法推定其已经死亡。申请人王健、汪宗云作为被申请人王某的父母,申请宣告其死亡,符合法律规定的宣告公民死亡的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25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宣告被申请人王志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苗家瀛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宋慧卿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