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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多民初字第23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2-06

案件名称

西宁宇祥窗业有限公司与重庆山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山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青海玉树灾后重建项目部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玛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玛多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宁宇祥窗业有限公司,重庆山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山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青海玉树灾后重建项目部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青海省玛多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多民初字第23号原告西宁宇祥窗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颖。被告重庆山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韩旗。被告重庆山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青海玉树灾后重建项目部,负责人:李建。本院在审理西宁宇祥窗业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山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山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青海玉树灾后重建项目部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与被告达成和解,被告已支付欠款。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西宁宇祥窗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宁宇祥窗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573.2元,减半收取2286.6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赛 措 吉代理审判员 拉吉卓玛人民陪审员 朱 惠 刚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韩  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