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略执字第00123-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李勇娃与廖康义侵权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略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略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略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略执字第00123-1号申请执行人李勇娃,男。被执行人廖康义,男。申请执行人李勇娃与被执行人廖康义侵权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0日立案受理。本院(2014)略民初字第0048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被告廖康义赔偿原告李勇娃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鉴定费、残疾赔偿费用等各项损失共计31108.28元。申请执行人李勇娃申请执行标的为30118.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廖康义无经济来源,也无可供执行财产,暂无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李勇娃于2015年10月16日自愿向本院提交撤回执行申请,经审查,其撤回申请不违背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略阳县人民法院(2015)略执字第0012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艾明礼审 判 员 张继云代理审判员 李 淑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刘 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