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潼法民初字第04113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2-09
案件名称
廖某某与卜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潼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潼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某某,卜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潼法民初字第04113号原告廖某某,女,1976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被告卜某某,男,1972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潼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廖某某诉被告卜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廖某某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廖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圣丹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吴红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