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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潼法民初字第04113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2-09

案件名称

廖某某与卜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潼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潼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某某,卜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潼法民初字第04113号原告廖某某,女,1976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被告卜某某,男,1972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潼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廖某某诉被告卜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廖某某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廖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圣丹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吴红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