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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民初字第428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黄爱云与大新县桃城镇新城社区民生街第八生产小组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爱云,大新县桃城镇新城社区民生街第八生产小组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大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初字第428号原告黄爱云,农民。委托代理人农兆荣委托代理人赵武勇,大新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大新县桃城镇新城社区民生街第八生产小组,住所地广西大新县桃城镇民生街。法定代表人黄海雄,该小组组长。委托代理人黄首亮,大新县司法局干部。本院在审理原告黄爱云与被告大新县桃城镇新城社区民生街第八生产小组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黄爱云以继续收集证据为由,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黄爱云以继续收集证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理由正当,程序合法,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爱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4元减半收取752元,由原告黄爱云负担(原告已预交)。审 判 长  赵立克代理审判员  陆 丹人民陪审员  韦宣荣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农勇军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