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执字第7506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6-03-22
案件名称
杨本洁与孟凤林等物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本洁,杨庆玖,孟凤林,余汇文,杨金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西执字第7506号申请执行人杨本洁,男。被执行人杨庆玖,女。被执行人孟凤林,男。被执行人余汇文,男。被执行人杨金玲,男。申请执行人杨本洁与被执行人杨庆玖、孟凤林、余汇文、杨金玲占有保护纠纷一案,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7日作出的(2014)西民初字第09045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杨本洁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该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14)西民初字第09045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申请执行人杨本洁发现被执行人杨庆玖、孟凤林、余汇文、杨金玲具备了履行条件,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 昊审 判 员 林力军代理审判员 高中营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王爱朝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