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执字第160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会东县支行与孙光燕金融借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会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会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会东县支行,孙光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会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字第16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会东县支行法定代表人:蔡军被执行人:孙光燕,女,1987年2月16日出生,汉族,四川省会东县人,村民,初中文化。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会东县支行申请执行孙光燕金融借款纠纷一案,四川省会东县人民法院(2015)东民初字第29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孙光燕未按生效文书履行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会东县支行于2015年4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为71384.35元,执行费970.77元。因被执行人孙光燕下落不明,现申请人自愿撤回本次执行申请,待有条件执行后恢复执行。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会东县人民法院(2015)东民初字第29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待有条件执行后恢复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 浩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陆顺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