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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淮民初字第001408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张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淮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淮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淮民初字第001408号原告张某,村民。委托代理人郑克钦,河南平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村民,淮阳县朱集乡宋营村。原告张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郑克钦、被告李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04年11月18日双方依照农村习俗举行婚礼,××××年××月××日补办了结婚登记手续,××××年××月××日生育一个女孩,李梦思,××××年××月××日生育男孩,李锦婚后原被告性格差异较大,未建立真正的夫妻感情,双方已分居近三年之多,感情已彻底破裂,要求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女孩李梦思、男孩,李锦由被告抚养,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被告辩称: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4年11月18日双方依照农村习俗举行婚礼,××××年××月××日补办了结婚登记手续,××××年××月××日生育一个女孩,李梦思,××××年××月××日生育男孩,李锦现原告以感情已彻底破裂为由起诉来院。另查明,原告未向法庭举出证据,证明二人感情已彻底破裂。上述事实,由原告提供的证明材料、庭审笔录在卷为证。本院认为,此案原、被告办理了登记结婚手续,其婚姻关系应受法律保护。二人已共同生活11年,且生育两个孩子,夫妻感情尚可,原告未举出充分证据证明原、被告感情已彻底破裂,故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张某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潘恒修人民陪审员  朱东营人民陪审员  汤培军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代书 记员  彭东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