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吴江震民初字第00959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金明法与吴菊贤、徐惠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吴江震民初字第00959号原告金明法。委托代理人侯兵兵,江苏经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菊贤。被告徐惠琴。本院在审理原告金明法与被告徐惠琴、吴菊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金明法经本院催缴诉讼费,无正当理由拒不缴纳,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章 伟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朱应明 来源:百度搜索“”